摘要:2021年12月18日,成都中院作出判决,五阿婆火锅店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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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赔偿3万元,温江吴奶奶青椒鱼火锅店上诉
2016年至2018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受让注册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商标内容均含有“青椒”字样。 上述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均为第43类,包括旅馆、餐馆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1年9月,该公司将温江吴阿婆青椒鱼火锅店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温江吴阿婆青椒鱼火锅店擅自在店招中使用“青椒”字样,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2021年12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五阿婆火锅店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五阿婆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牌上使用“青椒”标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损害。 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被告五奶奶火锅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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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坤律师:“青椒”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使用,不构成侵权。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邹先生的餐厅招牌上使用“青花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考虑到上诉人的“青椒火锅鱼”是上诉人经营的招牌菜品,餐饮企业在店面招牌上展示招牌菜品以吸引顾客是普遍的行业习惯。 招聘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商标“青椒鱼火锅”并非作为识别餐厅服务商的商标成都 鱼火锅,而是作为其自有特色菜品的名称。
其次,即使是服务性商标使用,上诉人使用的“青椒鱼火锅”标识在字体、文字构成等方面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类似商标。 考虑到涉案商标的显着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区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餐饮行业的地域特点、川菜餐饮的使用习惯等因素从行业和消费者的识别习惯来看,被诉侵权商标“青椒鱼火锅”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解,因而不构成侵权。
第三,鉴于“青花椒”是“青花椒鱼火锅”的主要原料,上诉人在菜名中使用“青花椒”是描述自身产品特点的合法使用。
第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经营领域和消费群体不重叠,不会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也没有从中受益,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本案影响面广,有必要阻止相关主体进行大规模商业维权,以符合商标侵权补正原则成都 鱼火锅,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法院认为温江吴阿婆青椒鱼火锅店对“青椒”一词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1、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人。 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非法使用。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着性相一致。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注册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较高的认知度,能够与作为调味品的“青椒”明显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 、对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其他特征或者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温江吴阿婆青椒鱼火锅店对“青椒”一词的使用属合法使用。 温江吴阿婆青椒鱼火锅店的招牌上写着“邹雨江青椒鱼火锅”。 “青椒”是鱼火锅的重要调料。 用在“鱼火锅”之前,向公众充分、明确地表达其意图。 为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 标识中所含的“青花椒”是对该公司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所含青花椒调料的客观描述,不作为商标使用。 其使用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意义:本案为如何认定“青椒”等弱显着商标侵权提供了参考
本案为如何认定“青椒”等弱显着商标侵权提供了参考。 四川高院指出,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显着性相一致,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竞赛。 同时,四川高院认为,认定侵权应当以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和被告的主观故意为依据。 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受法律保护,但不能阻止他人正当使用。